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完善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并建立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了取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五种具体情形。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是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5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目前我国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
资料来源:
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