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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周少青

村民在鼓楼下对歌,欢度侗年。新华社发

  国务院新闻办12月12日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

  白皮书说,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权利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特定群体创造了实现自我发展和人生价值的机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白皮书指出,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区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充分保障。

  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其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从而为保护少数民族的集体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宪法虽经数次修改和政治运动的冲击,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性地位从来没有动摇过。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发展,1984年,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具体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不仅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权利作出了系统的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位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至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被提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一部分的高度。

  除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政府还采取了其他政策和法律形式,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在实践中,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往往与人权的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早在1991年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就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后来历次的“人权白皮书”及其他类型的人权发展报告中,少数民族的人权发展情况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从相关立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来看,我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遵循了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平等、非歧视和特殊保护原则。从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的4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除非常时期的“七五宪法”外,其余版本的宪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目前,我国政府已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等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历次提交的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履约报告作出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成就。

  少数民族的人权事业顺利发展,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继续发展,相关政策法律体系臻于完善,形成以宪法保障为中心,(基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内容涵盖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人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

  在上述法律体系的有力保障下,少数民族的人权事业顺利发展,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对此进行了全面阐述:

  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50%,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占66%。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省的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至2017年的84899亿元;贫困人口从2010年的5040万下降到2017年的1032万,累计减贫400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4.5%下降到6.9%。2012年至2017年,国家投入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方向244.97亿元。出台《“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推进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通过发展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实行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等举措,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西藏自治区全面普及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15年“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免费教育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地区实行15年免费教育,实施农村学前3年免费双语教育。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中国,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少数民族共使用27种文字。中国政府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设立并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截至2017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95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4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广播节目,263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0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电视节目。国家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育,基本建立起从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体系。截至2017年,全国各民族中小学实施双语教育的学校1.2万多所,接受双语教育在校生320万余人,双语教师21万余人。

  民族地区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制定相关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少数民族项目有14项;中国前4批共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的有492项,约占36%;在5批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862名,约占28%;共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有11个位于民族地区;25个省(区、市)已建立民族古籍整理与研究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对高昌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等一大批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了3000余件珍贵文物,对藏医药、格萨尔、传统歌舞、手工技艺等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保护。

  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充分保障。截至目前,西藏自治区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778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护。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所特有的信仰和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国家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现有活佛358名,其中6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认定。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截至2017年,西藏自治区已有84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1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出版发行达176万余册。完成对藏文大藏经的校勘出版,印制《甘珠尔》大藏经达1490多部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开设教职人员解经骨干培训班、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培训班等,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自2011年始,国家宗教事务局已举办十余期伊斯兰教解经骨干培训班,为新疆培训教职人员数百人。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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