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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民族生态理念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布拉格 2017年09月01日 阅读量:

   纵览世界游牧民族,更像是地球原生态的忠实守候者。他们敬仰自然,视天地为父母,爱惜资源,需求适度,从不滥耕滥伐,更痛心深度“修理”地球的行为,保护自然万年如初。作为现代草原文化的典型代表——蒙古民族,一直秉持着固有的草原生态理念。

  蒙古民间诗歌《十三匹骏马·宇宙无际》曰:牧人爱蒙古民族,一直秉持着固有的草原生态理念宇宙/宇宙赐给我们幸福/牧人保护宇宙/是苍天交给我们的任务……

  蒙古人以天地之子为己任,感受到人与天地万物处在一个不可分割的宇宙(“遨日其朗”)统一整体中,相互之间密不可分;世上万物都是天父地母所生,大自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万物赖以生存的摇篮,遂形成了“世上万物以天地为根”的自然本体价值观。其衣食住行,文化娱乐,也与其生态观念密切相关,比如祭敖包,本身就是感恩天地的仪式;在隆重场合饮酒也必先敬天敬地。关于蒙古包的搭建,有人论述到,古代蒙古人认为宇宙及大地是圆的,因而把蒙古包也搭建成了圆型。仅从今天看来,蒙古包至少也有四种好处:不会被大风卷走,因为阻力最小;便于迁徙,装卸自如;经济环保,不破坏草场;还可用以防震避灾。

  草原生态文明还表现在节约自然资源,重复使用,耐用消费,一物多用等相对简约朴实的生产生活方式上。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蒙古民族在饮食方面,除讲究精神品味(宴会上总是热情洋溢,弦歌乐舞)外,并不追寻奢华,在舌尖上相当自律。喜食种类不外乎牛羊肉、炒米、奶食。拿在手里的肉骨头必须吃干净,碗里不能剩饭,白食(奶食的总称)更不能洒到地上。生活燃料来自草场,用干牛粪和羊粪熬餐取暖。蒙药也源自自然。牧人为合理运用和节约草原资源,采用季节性倒场轮牧的游牧方式,保护脆弱的草原植被。水资源是草原游牧民赖以生存的珍贵资源,蒙古人非常重视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他们历来把水看成是圣洁的,把泉水成为“阿尔善”(意为圣水)。所以日常生活习俗中有许多关于水的禁忌:不许向水中投掷赃物、不许向河里溺尿等。蒙古人称黄河为“哈顿高勒”(意即皇后河)。水与火,是蒙古民族非常敬重的两样神物(Mon-gol族名意即“永恒之火”)。

  蒙古民族从不虐待大自然的生灵。对野生动物恒古就有一种自觉性的保护意识。即便牛羊,也是食之有道,认为牛羊是全靠人类自己饲养的,且要等到年岁够头。需要加注的是,母牛和母羊过去是概不宰杀食用的。如同自己的坐骑一样让其生老病死。至于小牛和羔羊,更不会屠杀。但凡水里游的和天上飞的,均在被保护之列。他们总用诚实的心灵和自觉的行动回报大自然的恩泽。

  蒙古民族的丧葬习俗,也体现着他们尊重自然的特性,重生轻葬。《黑鞑事略》云:“其墓无冢,以马践蹂,使如平地。”逝后不再占用任何资源,回归自然。这是对草原的无私敬重。正如草原知青姜戎《狼图腾》所言:“在蒙古草原,草和草原是大命,剩下的都是小命,小命要靠大命才能活命,连狼和人都是小命。”  轮牧倒场时按原路走动;离场时要掩埋灰烬,整洁营地。不得在敖包附近挖坑、打井、砍伐、采集、狩猎。不得向河流、湖泊、井水中投掷赃物污染水源;向河水中取水要器具清洁。采集野果时不能折断枝叶;不砍伐鲜嫩的树木,只可捡枯树、干枝和落叶;不得在草场上刨地挖坑。不得在猎物掉膘季节打猎,不得射杀或惊吓受孕或带幼崽的动物,围猎结束后,一般把不同的雌雄动物双双放生,避免动物绝种;不得掏鸟巢或砸鸟蛋,不得伤害青蛙和燕子,等等。蒙古人也特别爱护和珍惜树木,禁止在森林的旺盛成长期砍伐树木;植树造林,治理荒滩等行为则被尊为善举。

  严法保护自然,是草原生态理念的重要特征。蒙古族保护草原的习惯法其实由来已久。13世纪初,蒙古帝国建立后,颁布实施了一部综合性成文法,即《成吉思汗大扎撒》,把世代沿袭的草原保护习惯法提升为国家法律。严禁开荒和燎原,保护草场、森林和水源,善待五畜(蒙古人将牛、马、驼、绵羊和山羊称为“五畜”)和野生动物等。成书于1237年(南宋嘉熙元年),由南宋彭大雅撰写徐霆作疏的蒙古见闻录——《黑鞑事略》载:“其国禁,草生而掘地者,遗火而炙草者,诛其家。”

  根据拉施特《史集》载,1251年初,蒙哥大汗登基时诏曰:“不要让各种各样生灵和非生灵遭受苦难。对于骑用或驮用家畜,不许用骑行、重荷、绊脚绳和打猎使它们疲惫不堪,不要使那些按照公正的法典可以用做食物的[牲畜]流血,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原上的禽兽免受猎人的箭和套索的威胁,自由自在地飞翔或遨游;要让大地不让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骚扰,流水不为肮脏不洁之物所玷污……”

  元朝《刑法志》规定:“诸每月塑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忽必烈下诏限定禁猎区和禁猎种类。禁止捕杀野猪、鹿、獐等动物,保护天鹅、鸭、鹘、鹤、鹰、秃鹫等飞禽。元人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亦载:“先帝圣旨,有卵飞禽勿捕之。” 北元时期,《阿拉坦汗法典》规定:“偷猎野驴、野马者,以马为首罚五畜;偷猎黄羊、雌雄狍子者,罚绵羊等五畜;偷猎雌雄鹰、鹿、野猪者,罚牛等五畜;偷猎雄岩羊、野山羊、麝者,罚山羊等五畜;偷猎雄野驴者罚马一匹以上;偷猎猞貉、獾、旱獭等,罚绵羊等五畜。”《卫拉特法典》等蒙古成文法也都严格规定了保护草场、水源、植被、动物等各种条款。对破坏草原植被和失火者,处罚尤其严厉。

  清朝时期,蒙古《喀尔喀法典》中规定禁猎期和禁猎区,第136条规定:“不许杀无病之马、鸿雁、蛇、青蛙、黄鸭、黄羊羔、麻雀、狗。谁看见捕杀者,罚要其马。”

  在此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蒙古民族极度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自蒙古帝国时起统治上层就规定诸多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为防止水土流失,他们也极力保护森林资源,这一点在北元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清朝时期制定的诸多地方法规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由于执法从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成为全体牧民遵守的社会风尚,延续久远。除内蒙古几大草原外,在青海湖畔,在新疆巴音布鲁克,草原自然环境(直到不久以前)得以尽可能保持其原貌——蓝天,碧草和清水,还有草原上飘荡的乳香,舒展的歌喉和马蹄叩响的宽广胸怀。 让河流永远清澈,让天空永远湛蓝,让鸟儿自由飞翔,让大地畅行无阻——基于蒙古民族最初的生态理念,用铁蹄踏平了许多历史堡垒,规模空前地启动了人类文明大融合的时代进程。

  时至今日,草原生态文化理念,对“美丽中国”建设依然有着重大意义。但愿更多的人,拥有草原情怀。惟其如此,人类才会有持久的美好未来!

参考资料:拉施特著,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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